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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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我们怎么成了劳务派遣工?
有关部门:铁通温州分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
本报记者 陈锦

  本报讯  “为了规避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我们分公司下发的文件要求员工全部改为劳务派遣,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记者接到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一洪姓职员的投诉。铁通浙江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解释:他们是为了规范用工,适应新的劳动合同法。温州市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以及律师等对此则认为,公司的这种行为涉嫌规避劳动合同法。

  员工投诉:我们怎么成了劳务派遣工
  温州铁通分公司有职工不久前向本报反映,他们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正式公开向社会招工为2003年3月。公司有两种用工形式,即所谓的正式工和临时工(合同用工):正式工和中国铁通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合同;临时工与温州市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去年12月份,洪先生等百名员工分别收到公司办公室通知,该通知要求他们立即与其指定的“温州市厂长经理人才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全部转为劳务用工。感到权益受损的洪先生等人找温州分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协商,但得到的答复让他们很无奈,“如果不与劳务公司签合同,那合同自动终止。”

  公司回应:适应新法规范用工环境
  针对员工的反映情况,记者联系了铁通浙江分公司党群部部长、新闻发言人葛建坤。
  “我们公司之前就已经开始逐步推出动作,采取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使用劳务派遣工两种用工模式。”葛建坤告诉记者,对这些与地市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到期终止的人员,同样适用这两种用工模式,主要是为了规范用工管理。
  葛建坤认为,部分温州员工的不满意可能是对“归属感”的认同问题。“这样的用工模式其实很正常,公司原来的福利待遇一样没有取消,而且会尽量提供更灵活的上升平台,发现优秀的员工一样可以改为正式用工。”
  葛建坤解释说,之所以引发部分职工的投诉,可能是温州分公司在宣传政策等程序上没有做到位,让员工有不信任感,产生了误解。

  工会: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嫌疑
  1月11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温州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姜亦忠。姜亦忠指出,他们已仔细看了这些职工反映的情况,他们认为该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嫌疑。“因为劳动合同法虽然明文规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岗位,但没有明确具体哪些岗位适用于劳务派遣,缺乏一个权威部门来认定劳务派遣的方式。”姜亦忠说,由于涉及到省公司,他们已将此情况转交给浙江省总工会。
  昨天,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凌林告诉记者,他们已联系了铁通浙江分公司的有关人员。该公司已发来了书面说明。凌林说:看了这个长达11条的说明后,觉得有些说明是不合理的。例如,第9条:“如确实有到期终止合同员工不愿意通过劳务公司来公司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离开,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我们只能做些挽留工作。”“这些被劳务派遣的岗位既适用于劳动合同工,也适用于劳务工。”然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的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该公司不加区别地统一采用原劳动合同工适用的岗位全部转换为劳务派遣工,这与法律对劳务派遣工的规定是不相吻合的。凌林这样分析。

  律师意见:此举属于典型的逆向派遣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能达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具有明确界限的,并不是任何工作都可以适用劳务派遣这个用工方式,它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陈能达说,虽然法律没有具体明确哪些工作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性质,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因此,根据员工所反应的情况,温州铁通不与百名职工续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再由该劳务公司派遣其回温州铁通,而从事的工作内容跟之前的没任何本质的区别。“这种行为明显具有规避本属于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而将其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典型的逆向派遣,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